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
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4日 建总发[20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已批复我行可以开展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仓储、黄金租赁、黄金收购、项目融资、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等八项业务。在交易所开业初期,我行可办理代理清算、代理仓储及现货买卖业务。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在即,为做好我行黄金业务,请迅速贯彻落实本办法精神,并积极组织好对黄金企业客户的营销工作。
附:
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利用黄金市场开放的契机,丰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交易品种,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黄金交易业务仅包括黄金买卖,涉及其他业务品种另行规定。
第三条 黄金交易品种均须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黄金交易业务按业务性质分为自营交易业务和代理交易业务。
第五条 黄金自营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交易利润最大化。黄金代理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在严格控制风险及成本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力争实现业务收入最大化。
第六条 为了保证各项黄金业务顺利进行,需保持一定数量的黄金储备。根据市场状况及我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对黄金储备数量进行调整。黄金储备量由资金部提出方案,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