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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总行各业务经营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应客户的授信组织及营销工作。
  第八条 总行资金部是黄金交易业务的职能部门。资金部前台具体负责黄金交易业务,中台负责黄金交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 总行结算部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负责黄金的仓储、交割管理。
  第十条 总行营业部负责黄金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由相应部门负责对黄金交易客户的营销工作,及时了解黄金交易客户的经营动态与服务需求,并向上级行反馈。

第三章 黄金自营交易

  第十二条 黄金自营交易指无代理背景、自主进行的黄金买卖。
  第十三条 所有黄金自营交易均须通过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黄金交易员通过黄金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监测成交情况,成交后通知后台部门办理清算、交割及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黄金交易员在报价时应参考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及其变动趋势,所报价格还应考虑交易费用和仓储、运输、保管等成本因素。

第四章 黄金代理交易

  第十六条 黄金代理交易业务是指本行接受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具有黄金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委托,在黄金交易所内代理黄金买卖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向本行申请黄金代理交易的企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黄金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明;
  3.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进行黄金代理交易前,双方须签署《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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