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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本行只接受黄金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的委托指令,委托数量必须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须按约定方式发出每笔代理交易的委托指令,指令须明确委托价格、委托数量、买卖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可按“市场价格”或“定价”(指定价格)的方式确定委托价格,本行严格按委托价格在交易所内报价。
  第二十二条 由于委托交易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输费、保管费等均由委托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行按实际成交总价款(不含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执行交易所有关规定,并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 黄金交易人员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交易,超授权交易须逐级上报审批。严禁擅自越权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负责交易的前台人员和负责结算划款和财务管理的后台人员应严格分开,前后台人员不得相互参与对方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笔交易完成后,前台必须如实将交易信息录入交易管理系统,并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资金部中台人员应定期对黄金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前后台应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定期进行账目核对。

第六章 资金清算与黄金交割

  第二十九条 本行开立专门的黄金交易资金账户和实物账户。在进行黄金现货买入报价前,应将全额资金(含手续费)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该账户日固定余额不低于1万元;在进行卖出报价前,须将足额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
  第三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本行买入黄金,须及时将全额资金(总价款含手续费)存入本行指定账户,本行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执行委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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