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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建总发[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0月22日经总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中间业务部备案。
  二、各分行在对二级分行转授权时,要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要求二级分行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配备高素质的业务人员、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我行财务顾问业务的质量,树立建设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品牌。
  三、外币资产管理顾问和外币债务管理顾问不受本规定约束,有关管理办法总行将另行下发。
  四、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 业务授权

  第四条 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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