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具备较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2.指定了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3.制定了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至少有3人参加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组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培训;
5.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六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向一级分行提出开办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当地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市场需求分析、机构或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一级分行收到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申请后,应对照第五条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在转授权后1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 县支行和未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在营销中遇到客户提出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由上级机构做出安排,满足客户需求。
第九条 各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是全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分行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总行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一级分行和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经营本行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