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在项目立项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前期调查与争办的具体工作,调查工作力求详尽、全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客户对保密有特殊要求,在项目调查开始前,应当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我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和客户对我行的保密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人员在调查完成后撰写项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行性研究、成本收益分析、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争办的大项目,业务承办部门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成立项目争办小组。项目争办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争办策略、人员分工、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争办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制作并向客户提交财务顾问服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分析、拟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建设银行办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顾问协议正式谈判前,项目人员应就有关协议条款认真研究,拟定谈判策略,设定备选方案。谈判过程中,项目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考虑项目综合收益,保护我行权益。
第二十七条 谈判结束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处理等主要内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由本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在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应向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业务承办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负责成立项目执行小组。执行小组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执行小组人员不得小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财务顾问协议的履行采取项目执行小组组长负责制。组长是项目执行小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执行小组组长应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