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执行小组组长牵头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归档保存。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协议,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向客户提交的正式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我行的职责仅是从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议或分析报告,最终的决策是由客户自己独立作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
2.规定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对客户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超出我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对客户作出违反我行信贷规定的融资承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我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按我行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五条 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对客户提出的财务顾问需求是否超出我行财务顾问业务范围或分行经营范围不明确时,应及时向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内容涉及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如授信或基金代销等业务,业务人员不得为了建设银行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或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建设银行的利益,同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人员严禁对外出具虚假报告。
第六章 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考查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管理遵循逐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并接受上级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