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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与客户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向客户提交的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内部文件等与项目有关的各类纸质档案以及电子文档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各类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具体如下:
  (一)在办理企业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以及其他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确定保管期限。
  (二)财务顾问报告、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传真、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等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建设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日起5年。
  第四十二条 在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与客户的重要交流事项,应采用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避免发生纠纷。项目信函应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对外发送,项目传真应采用规范的传真格式。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分别归档,即属于同一客户的所有档案放在一起。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每年1月31日之前,业务经办人员应将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当编制归档目录,作为档案首页。归案目录应当包括:档案编号、档案名称、档案中业务发生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一份文件既属于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又属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归档范围的,其原件(正本)应首先满足文书档案归档需要。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需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由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自行保管;对于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将原件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制作副本并自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借阅管理。如借阅不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后方可借阅;如借阅需保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档案,除填写《档案借阅登记单》外,还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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