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业务经办人员应定期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维护和备份,以防资料丢失。对应保密的电子文档应设置密码,不得在办公系统中设置共享。
第七章 服务收费
第五十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第五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财务顾问费的收取时间和金额,并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
如客户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我行应自逾期之日起对客户未按时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收取罚息。罚息标准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明确,最高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保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信誉,防范业务风险,避免由于泄露客户商业秘密而给我行带来经济损失与法律纠纷,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包括项目小组成员、接触保密资料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指:(1)我行与客户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需保密的文件资料;(2)我行与客户没有明确约定,但内容涉及客户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