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客户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技术数据、产品信息的文件、信件、传真以及其他书面、电子资料。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为保密主责任人,项目小组其他成员以及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均为保密责任人。除非事先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是应司法机关要求,否则上述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外(包括行内同事、国内外金融同业、其他客户、亲属或朋友、新闻媒体等)泄露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客户保密资料。
第五条 在项目结束之前,对需保密的文件资料,统一由项目负责人(即保密主责任人,下同)负责保管。项目负责人在工作时间内临时离开自己的工作环境时,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收好;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应将需保密的文件资料锁进抽屉或文件柜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档案封面或该保密资料上方注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按建总发字〔1996〕第10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小组成员或接触保密资料的工作人员借阅需保密的项目资料时,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借阅登记工作,注明借阅及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资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复制。
第八条 在召开各类项目会议时,项目负责人负有对保密事项提醒告之的义务。
第九条 对呈送上级领导阅示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在签报中特别注明。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经办部门统一保管需保密的客户文件资料,并严格执行我行的保密文件期限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遇工作调动,应列出保密文件清单,并与接任保密主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成员应对需保密的电子文档作加密处理,不得在办公系统设置共享。项目小组成员应牢记密码并不得将密码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以防无关人员泄密。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应对内部员工进行保密知识的普及教育,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与法制观念。
第十四条 如遇泄密事件发生,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任何人一旦发现他人有泄密行为或倾向时,有责任及时劝告和制止,并上报上级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