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