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
十八、对特殊类别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可根据各种贷款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自的分类标准。
十九、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十、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
二十一、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专项和特种准备金应按季提取。
二十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其中,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0%,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4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为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
本条所称贷款无抵(质)押部分,是指贷款本息与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十三、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客观、审慎。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由贷款人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
(三)各类抵(质)押物价值的折扣率应有明确的内部政策。
(四)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五)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控制权出现重大问题应实时重新评估。
二十四、特殊类别贷款如银行卡透支、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等应提取特种准备金。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可根据本行或同业以往的损失记录确定特殊类别贷款的损失概率,按可能损失的100%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