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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应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五级分类审批制度,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经营的贷款档案资料收集、贷款风险初步分类和参加分类认定工作。其中,贷款经营人员收集其负责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提交其上级。贷款经营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三)为简化工作程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可于贷款经营部门设置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本级贷款经营部门贷款授权限额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即在同一贷款经营部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在一定限额内,对正常、关注、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
  (五)经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三十、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定和批准比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程序和审批制度执行。
  三十一、准备金提取程序为: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交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的明细账目。
  (二)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制定准备金提取方案。
  (三)准备金提取方案报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复审和批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政策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四)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准备金提取方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及时核销损失类贷款。
  三十二、应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
  三十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行长,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主管副行长,贷款经营、贷款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有关成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制定或批准。
  三十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具体工作由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由贷款客户经理兼任,贷款经营部门和贷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同一上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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