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城票据交换。核算人民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余额双方反映,年末日余额为零。
(5)国库待结算款项。核算国库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内部资金往来款项,也可使用本科目。
本科目下按资金清算方式分设暂收、暂付户;按资金往来方式设往来户。收入时记贷方,划分处理时记借方,余额轧差反映。
(6)行库往来。核算本行会计部门与国库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会计营业部门与国库部门分别开立对方账户,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余额轧差反映。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并表后,余额为零。
(7)国库内部往来。核算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支库在本科目下设与管辖国库往来分户账,管辖国库在本科目下按辖属支库分设账户。管辖国库与辖属支库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并表后余额为零。
(8)联行往账(总库专用)。核算发报行向收报行划出的联行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账”科目。
(9)联行来账(总库专用)。核算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划来的联行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收报行收到电子计算中心寄来的对账表与联行来账卡片核对相符的,转入“已核对联行来账”科目;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10)待结算财政款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专用)。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在办理国库业务过程中,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下设置“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收入”等专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按预算级次分设“省级”、“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分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下分设“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分户。
4.表外科目
(1)重要空白凭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算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支付系统往来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国库券收款单抄本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领用和库存。
调入或领来时记收入,调出或领用时记付出,余额为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数。赁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账,并登记起讫号码。本科目下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分设账户。
(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核算本行的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本科目下按有价证券及收款单的种类设分户账,有价证券及收款单按实际金额记载。
移入时记收入,兑付时记付出,余额为有价证券及收款单的结存数。
(3)已兑付国家债券。核算本行对商业银行缴来已兑付的国家债券,以及上缴、销毁的国家债券。
本科目下按已兑付国家债券的种类设分户账,按实际金额记载。
收券、入库时记收入,上缴、出库或销毁时记付出,余额为已兑付国家债券的库存数。
(二)会计账户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各级国库按照国库会计科目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1.资产类科目分户账
(1)中央预算支出分户账;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分户账。
2.负债类科目分户账
(1)中央预算收入分户账;
(2)地方财政库款分户账;
(3)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分户账;
(4)财政预算外存款分户账;
(5)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分户账;
(6)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分户账;
(7)待报解共享收入分户账;
(8)代收国家债券款分户账;
(9)国家债券兑付资金分户账。
3.资产负债共同类分户账
(1)大额支付往来分户账;
(2)小额支付往来分户账;
(3)支付清算资金往来分户账;
(4)同城票据交换分户账;
(5)国库待结算款项分户账;
(6)行库往来分户账;
(7)国库内部往来分户账;
(8)联行往账分户账;
(9)联行来账分户账;
(10)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乡镇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等分户账。
4.表外科目分户账
(1)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
(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分户账;
(3)已兑付国家债券分户账。
(三)登记簿
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统计分析及国库监管的需要设置以下登记簿(表):
1.预算收入登记簿(格式1-1),该登记簿按预算级次、征收机关、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可采用磁介质保管。
2.预算支出登记簿(格式1-2),该登记簿按预算支出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可采用磁介质保管。
3.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格式1-3),该登记簿按审批机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库原因、退库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可采用磁介质保管。
4.国债发行登记簿(格式1-4,总库专用),该登记簿按债券种类、缴款单位、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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