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357号 2002年11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银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
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
(一)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
(二)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货币押运安全的电视监控、报警、通信、卫星定位、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
(三)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人员安全的防弹衣、头盔等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装具)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会计财务、货币金银、科技、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保卫部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总行负责制定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根据总行整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规划。
第五条 总行负责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指导方案。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当按照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