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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总行负责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防护装具使用管理办法。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总行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安全技术防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总行保卫部门。
  第八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总行批准的本行费用指标内统筹安排安全技术防范经费。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备

  第九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应当安装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对库房、库务用房、库区周边、守库值班室等重点部位进行监控。
  第十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为保卫部门、发行部门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和业务操作中的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 设置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人民银行,必须为保卫干部、守卫押运人员和其他参与押运任务人员配备防护装具。

第四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的器材设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人民币发行库(含钞票处理中心)的电视监控、报警、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等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一级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电台、卫星定位等设施的设计、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和销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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