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银办发[2002]264号 2002年10月28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总行根据人民银行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原有信访工作规定予以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责服务,根据《
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由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依法受理、分办、核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的金融政策、法规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对人民银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检举、揭发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
(四)检举、揭发属于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营、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