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本局(不包括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信访工作;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负责本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信访工作;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办公厅负责管理本系统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国家信访局,各地方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行内各司局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指导、检查各级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至少应当配备一名干部主要负责机关和辖区内的信访工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心支行、县级支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提高效率。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信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分析信访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