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情况予以统计,在每季度的前10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度的信访工作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办公厅。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级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一般要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属于对本单位工作和下级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或批评,应当直接办理。
(二)属于反映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由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规定,由行使监管职责的机构受理。
(三)属于举报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人民银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管理该机构的地方党委受理或该机构的上一级党组织受理。
(四)经核实被举报人已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
(六)属于要求解决与金融机构的纠纷的,应转给发生纠纷的金融机构受理。属于对金融机构处理纠纷意见不服的,应转给作出处理意见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县级支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解答群众对有关金融政策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