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人民来信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件的分办。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收到的人民来信,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按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转请本单位有关部门、下属分支行或直属单位办理。
  (二)属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的人民来信,由办公厅提出分办意见,经行领导审阅批示后,分送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三)属于人民银行领导同志批示的人民来信,直接转送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直属企事业单位办理。
  (四)有关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在接到转送的人民来信后,要认真登记,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
  第十八条 信访件的核查。
  (一)来信反映的问题涉及人民银行分行的,或有领导同志明确批示的,由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司局和部门直接核查。
  (二)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的,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核查。
  (三)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县(区、市)支行的,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核查。
  (四)反映问题涉及人民银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的,一般问题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核查;重大问题由人民银行上一级分支行核查,特别重大问题可由总行组织核查。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对所办理的群众来信酌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由最终办结的部门负责承办。
  第二十条 通过金融监督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

第五章 人民来访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到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上访,各单位信访部门应在专门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向信访人解答。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态度要热情,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记录,了解问题的实质和来访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一步到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