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遇有五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上级行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信访人。
第六章 核查上报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承办信访件的单位,应按转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没有时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因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汇总上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核查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三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人民银行核查的信访件,由有关承办司局、单位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况,保证核查质量和时效,并按要求写出核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由人民银行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件,由信访部门负责督办。
第七章 信访信息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信访部门要重视上报信访信息工作,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对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行领导及上一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