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
(银办发[2002]268号 2002年10月31日)
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直属个事业单位,各分等到、营业管理部:
为规范我行部门规章及有关指引、制度的制定工作,提高金融法制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公厅制定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经行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规章制定标准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和其他需要周知或执行的指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指引或制度等(不包括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规章),必须完整、真实地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个程序。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全行的金融立法工作。
重要规章的制定由条法司主办,或者由其全面参与规章制定的各个程序。
第五条 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条法司申请立项。
报送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