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法司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六条 条法司对已确定的立项进行汇总,制定本行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应当由主办司局会同条法司进行补充论证,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同意后立项。未经主管行领导批准,条法司不得将补充的项目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主办单位、工作进程。
办公厅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督办,确保计划按时完成。
第七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过程中,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以行文方式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第八条 起草单位完成初稿,并在书面征求行内相关司局意见后,送条法司审核,并附以下材料:
(一)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的意见分歧、采纳情况及理据等;
(二)调研报告;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
未征求其他相关单位意见或未附齐本条前款要求的材料,条法司不予审核。
第九条 经审核后的规章初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立法内容与中央银行的职责和权限相符合,并且基本能够实现立法工作的预期目标;
(三)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进行了正确的处理;
(四)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与有关规章能够协调、衔接,没有冲突或矛盾;
(六)规章用语准确、简洁;
(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八)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规定了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