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了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十)除指引、制度外,制定了相对充分、宽严适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追究条款。
第十条 条法司审核规章初稿后,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向社会公告,或者举行听证会。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将公告分送其他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社会公告,或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实施后的效果存在不确定因素,且确实难以准确估量的;
(四)行长办公会、行领导要求进行公告,或者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二条 由起草司局依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制发程序》有关规定,办理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中应当明确,各单位、个人的意见送起草单位,意见可以采用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起草单位接收意见的电子邮箱,必须是人民银行提供给本单位工作人员的,“pbc.gov.cn”域名的邮箱。该电子邮箱的使用人,应当在意见征求期间定期、及时处理并备份收到的意见,确保该电子邮箱保持足够空间,并且畅通有效。
需要征求其意见的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规章涉及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机构,列为分送单位。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期间,起草单位负责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沟通和催办。最迟于征求意见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汇总完毕,并与条法司协商,形成规章草案。
第十四条 与其他机关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形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在请示行领导后,由起草单位负责人或行领导与其他机关进行协商。
规章草案与征求意见稿差异较大的,起草单位应在规章颁布前,办理厅发文,重新书面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第十五条 由起草单位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颁布规章的行发文,会签条法司及行内相关司局后,送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