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信贷监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联营试点的信贷监管,促进粮食购销企业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提高粮食综合经济效益,根据
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综合〔2002〕250号)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营试点的信贷监管必须遵循顺价销售,动库报告;期限管理,及时收贷;综合防范,控制风险;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委托加工和委托加工销售方式进行联营试点的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联营企业”)的信贷监管。用于联营的粮食可以是购销企业原有库存粮食,也可以是接受加工企业委托新收购(调入)的粮食。对接受委托收购(调入)粮食的购销企业,应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进行购销,开户行应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贷款。
第二章 联营企业条件
第四条 粮食购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原则上位于原料粮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企业所在地;
(三)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近两年没有发生新的挤占挪用;
(四)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及时向开户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粮食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加工能力及较为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
(四)产品占有一定的国内外市场份额,经济效益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