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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的出版发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发行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述标准的出版发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准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卫生、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安排出版。
 第四条 标准的正式说明或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编写,并由有关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写和出版。
 第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同标准审批部门签订的合同,标准的出版单位享有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第六条 标准的审批部门同出版单位签订的标准出版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规定。出版合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二)交稿要求;
  (三)出版周期、质量要求;
  (四)出版费用;
  (五)双方义务与权限;
  (六)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印的标准、标准汇编或选编,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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