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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来源。粮食风险基金统称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超储粮利费补贴,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及其占用贷款利息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方面开支。
  第八条 专户管理责任。各级农发行负责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作,要在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及县级支行信贷部指定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负责专户具体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职责范围包括:专户开设审查,资金筹集到位监测,专户资金支出审核,专户资金下拨通知,专户管理台账登记和报表填制等。在专户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到位报告、支出审查和下拨通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 专户柜台监督管理。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负责专户柜台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专户资金发生变化时,会计人员要及时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并在专管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 建立专户收支管理台账。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可采用总行制定的财政补贴管理系统中台账格式或省级分行统一设计的台账格式。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根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反馈的信息,逐笔序时登记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拨入、拨出情况。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管理

  第十一条 准确掌握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数额。省级分行要准确把握本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分担比例,分清地方配套资金筹措责任,准确掌握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 监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每年初,省级分行要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对年初没有足额列入预算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及时调整和追加预算。对将筹措责任分解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地区,要由市县级农发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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