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三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筹措到位。总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的监督拨付工作,督促财政部将中央补助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知省级分行及时查收。具体工作由资金计划部负责。
  第十四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到位。省级分行负责省级财政配套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拨付工作,要督促省级财政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地方配套资金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市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不能及时上划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报告制度。省级分行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款凭证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见附件1,也可采用省级分行自行统一设计的单据格式,下同)送交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根据通知单登记专户资金管理台账,并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央补助款及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管理

  第十六条 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到位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及时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系,督促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有关补贴资金。对通过市县级专户下拨的补贴资金,市县级行要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下拨进度,尽量减少补贴资金在专户滞留时间。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报告。省级分行及市县级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交送的划款凭证后,要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见附件2),连同财政部门划款文件一并送交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部门审批。在审批单未返回之前,会计部门不得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审查。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接到会计人员交来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