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一致;
(二)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划拨是否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是否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如上述内容都符合规定,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上填写同意划拨的审查意见,在报经省级分行处长或市县级行科长和主管行长审批后,将通知单返还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要坚决拒付,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说明拒绝划拨的原因,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 办理划拨手续。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审批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对同意资金支出的,要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并将审批单作会计凭证附件存档;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要将划款凭证返还给财政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下拨补贴资金通知。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下拨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和市级分行信贷科(处)专管人员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拨入行。对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省市专户直拨企业的,还要将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明细情况表一并发送到有关县级支行信贷部,同时登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下拨补贴资金查收。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门专管人员接到补贴资金下拨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注意查收。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到账后,营业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送交本行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督促财政部门下拨补贴资金;如直拨企业补贴资金到账后,会计人员要及时填写《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资金到账与分割通知单》(见附件3),交信贷部门进行资金分割。如在3日内补贴资金没有到账,收款行应主动向拨出行进行查询。
第五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时间。粮食风险基金采取按季拨付当季补贴资金方式。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季度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具体要求是:3月15日之前拨付上年12月及当年1月、2月补贴,6月15日之前拨付3月、4月、5月补贴,9月15日之前拨付6月、7月、8月补贴,12月15日之前拨付9月、10月、11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