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月核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台账。每月末,省级分行计划处和市县级行信贷科(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与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核对当月粮食风险基金拨入、拨出及月末专户余额情况,确保管理台账数据与会计日记账数据完全一致。同时要将当月粮食风险基金应拨及实拨企业情况进行统计整理,将实补企业及收贷收息数据与会计数据核对一致。
第三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报表填制。每月末,省分行资金计划处要根据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情况和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填制《财政补贴资金各级筹措情况月报表》(402表)和《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月报表》(403表),准确反映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及拨付情况。基层行营业机构信贷部专管人员要根据补贴资金到位监测台账,填制《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企业情况月报表》(401表),准确反映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情况。省、市、县三级行还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款构成情况,填制《财政补贴专项存款月报表》(407表),反映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结余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报表的审核。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认真审核各类粮食风险基金报表,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相关数据要与项目电报和会计报表有关数据核对一致。报表经处长审查,主管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
第七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情况分析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情况分析。各级行要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相关报表,分析粮食风险基金欠筹或超筹情况,分清哪些地区、哪级财政欠筹粮食风险基金,并进一步查找欠筹原因,采取相应工作措施。
第三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分析。各级行要随时监督粮食风险基金下拨情况,监测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滞留情况,分析滞留原因,以便采取措施督促下拨。
第三十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补企业情况分析。包括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位率分析;补贴资金实际到位数据比上期、比同期等动态变化情况分析;补贴资金欠拨企业原因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