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营业机构数量及分布状况。核定资金头寸限额时,应考虑营业机构数量的多少及分布状况,相应增减资金头寸限额。
(四)交通通讯条件。
(五)人民银行机构设置和取送现金的方便程度。
(六)前期核定的头寸限额执行情况。
(七)财务支出资金需要。
第八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程序。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请、自上而下逐级核批。
(一)资金头寸限额的申请。各级行根据自身业务变化情况按季向上级行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申请表》(附件2,略)。上报时间:县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地市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省级行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
(二)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总行按季对省级分行核定资金头寸限额,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限额之内,据实核定所辖地市级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地市级行再据此核定所辖县级行的资金头寸限额。资金头寸限额核定后,上级行以下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通知书》(附件3,略)的形式通知下级行执行。
第九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调整。各级管理行要根据各所辖行实际情况及季节变化适时调整所辖行资金头寸限额。各级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调整资金头寸限额时,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头寸限额申请表》向上级行申请调整。上级行根据下级行提出的申请及实际情况,调整下级行资金头寸限额。
第十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管理。各级行不得超限额保留资金头寸。资金头寸超过限额时,要及时归还借款;资金头寸实际占用小于资金头寸限额时,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资金,及时增加资金头寸。
第十一条 资金头寸的监测。资金头寸监测的主要内容:本级行及下级行资金头寸的现实状况,以便及时正确作出资金头寸调整的决策。
第十二条 资金头寸监测的方法:一是各级行及时轧计并上报营业日初始资金头寸状况。县级支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时以前通过农发行的统计系统向地市级分行上报昨日资金头寸;地市级分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1时以前向省级分行上报全辖的资金头寸;省级分行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2时以前向总行上报全省的资金头寸。二是在上报资金头寸的同时,各行要将资金头寸实际占用与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加以对比,并考虑信贷收支等因素后,确定是否需要调入或调出资金。三是收集、掌握影响本行近期资金头寸变化的突发性因素,以便及时安排、调度资金,保证信贷资金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