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管理行认真核批资金申请。各级管理行(特别是各地市级行)根据各资金请调行的最近信贷投放、财务开支状况、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头寸限额执行情况、当期系统内借款情况等因素,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金请调行的资金请调申请进行逐级审批上报,并对所审批资金金额负责。
  (四)资金的拨付。总行审核各通汇行的资金申请后,打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调拨明细表》,经资金计划部主任审批、授权,通知会计部门于次日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直接划拨至资金请调行。
  (五)资金的归还。各行资金节余时,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通汇行归还系统内借款时,资金管理部门签发《资金调拨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直接将资金上划总行归还借款,并将资金归还的信息通过电子联行上传总行。《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邮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另一联还款行留存。
  第十八条 审批资金必须考虑的条件。
  (一)借款行资金头寸控制在限额之内,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出现“超限额请调资金”。“超限额请调资金”的含义是:通汇行的请调金额或上级行的审批金额大于该行的资金头寸限额扣除该行的头寸资金。“超限额请调资金”必须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要通过传真等形式向上级行反映,各级管理行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批。
  (二)在信贷计划内供应信贷资金。系统内资金供应要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之内,要根据信贷计划进行合理的资金调度,避免造成信贷计划与资金供应的脱节。
  (三)借款要素填写准确。各级管理行对借款行上报的借款申请要认真审查。包括请调要素的填写要符合规定要求,请调内容项目之间要符合逻辑关系,借款用途要合理,借款行要有合理的资金需求。各级行要严格审查借款行的借款条件,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审批。
  (四)财务资金开支不超计划。各级行申请财务资金,必须经本级行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本行资金计划部门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上级行提出借款申请,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在申请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内给予核批。
  第十九条 资金审批权限。各级管理行负责辖内各通汇行的资金请调审批。地市级分行、省级分行可由行长授权主管行长审批或授权资金计划处长(科长)审批;总行由行长授权资金计划部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非通汇行,包括代理行,不能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向总行请调资金,只能向上级行申请借款(管理行不在人行开户可以通过所辖营业部请调资金),其请调资金的时间由上级行规定,上级行根据借款条件和要素审查后,将资金划拨到该行在其他行的存款账户上;归还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资金调拨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将节余资金上划上级通汇行。《资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邮寄上级行资金计划部门,另一联还款行留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