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款书》各联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理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行退给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其中:
现金缴款和异地汇款,此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仅作为银行记账凭证附件。
转账缴款,在此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办理转账。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2.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格式见表二,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
3.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格式见表三,略)由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日向执收单位报送。
4.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格式见表四,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旬(月)分别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报送,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旬(月)向执收单位报送。
5.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传真表(格式见表五,略)。
执收单位开户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应及时填写本表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上报总行营业部。
三、业务处理
(一)账户开设。
1.开设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
2.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开户通知,为执收单位预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生成账号,并将预开账户的账号、行名等资料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统一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为执收单位办理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手续。
(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处理。
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