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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缴款书》各联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理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行退给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其中:
  现金缴款和异地汇款,此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仅作为银行记账凭证附件。
  转账缴款,在此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办理转账。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2.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格式见表二,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日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报送。
  3.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格式见表三,略)由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日向执收单位报送。
  4.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格式见表四,略)由总行营业部按旬(月)分别向财政部、中央单位主管报送,执收单位开户行按旬(月)向执收单位报送。
  5.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传真表(格式见表五,略)。
  执收单位开户行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应及时填写本表格,通过电话传真方式上报总行营业部。
  三、业务处理
  (一)账户开设。
  1.开设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
  2.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开户通知,为执收单位预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生成账号,并将预开账户的账号、行名等资料上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汇总后,统一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执收单位开户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为执收单位办理有关银行账户开设手续。
  (二)预算外资金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处理。
  1.缴款人与执收单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
  (1)转账缴款。
  执收单位开户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第一至第三联《缴款书》,应认真审查《缴款书》中收款人是否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是否为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等。审查无误后,《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退缴款人,《缴款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缴款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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