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2]359号 2002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交易暂行规则》、《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总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开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客户在经办行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专用账户和“托管客户黄金”账户。
(二)代理黄金交易,采取“二次委托”的方式进行,即客户委托经办行,经办行委托总行,由总行黄金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进入市场公开报价,撮合成交。
(三)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四)经办行建立代理黄金交易登记簿,登记本行代理黄金交易的实物明细账,该登记簿按照客户名称和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五)客户委托买入黄金时,经办行应确保客户“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以免造成透支;客户委托卖出黄金时,经办行应核对“托管客户黄金”账户有足量该规格黄金可交易。
(六)代理黄金交易的资金一律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代理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代理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黄金交易保证金存款。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核算客户委托黄金交易时,存入经办行的交易保证金。本科目是客户黄金买卖时资金划拨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结算。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