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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
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银发[2002]181号 2002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满足个人及私营企业对生产经营贷款的需求,拓展农业银行个人资产业
务市场,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操作,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个人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个体及私营经济发展,拓展农业银行个人金融服务领域,规范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行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简便”的原则,贷款采取部门审贷分离和岗位审贷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实行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第五条 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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