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或可行的创业方案,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在还款期内有足额的净现金流入。
(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六)品行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贷款人信贷、结算监督。
(七)在贷款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八)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80分(含)以上。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禁止对以下类型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
(一)肓目扩张、低水平重复建设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
(三)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或产品质量低劣、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中小民营企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信用贷款额度。其中,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或协商价净值的60%;以信用方式、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方式,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利率最高可上浮30%。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