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担保、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
第十一条 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保证担保应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评分表参见附件1,略)的结果,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担保人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2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10万元;评分为70(含)至80分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年收入的1.5倍,且最高担保贷款额为5万元。担保人信用评分为70分以下者,不具备贷款担保人资格。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全额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7273小额质押贷款”科目中核算)。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住房、商铺或写字楼(商用)的,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贷款行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要求住房性质为商品房,贷款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门店)、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已经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商业旺地,且易于转让、变现,贷款额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60%。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1年期(含)以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达3个月者,或1年期以上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者,贷款人有权要求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有权依照
《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