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应填写《个人生产经营借款申请审批表》(附件2,略),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抵押物、质押物权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经办机构受理客户申请后,贷款调查岗位及时对借款人资料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信用状况;调查申请人在还款期内是否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净现金流入,并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提出调查意见,送交贷款审查岗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岗对借款人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实,对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偿还本息的可靠性进行认定后,将拟抵押物业提交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及物业评估结果,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并提出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建议,提交贷款审批岗审批。
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贷款,由支行贷审会根据调查岗、审查岗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议,按照贷审会议事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岗根据调查、审查意见以及贷审会审议情况,最终作出是否贷款及贷款方式、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的决策,由贷款审批责任人签署明确意见。超权限的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人与借款人面签《个人生产经营借款合同》(附件3,略)。合同签订后,以资产抵押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权利质押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于合同签订之日交质权人占管。
(二)批准借款人最高额贷款的,贷款人签发《个人最高额贷款通知书》(附件4,略),与借款人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ABCS(2001)5003〕(暂用)。对已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贷款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填写《借款凭证》〔ABCS(2001)1010〕。贷款责任人登记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台账。
《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及最高贷款余额内凭借款担保合同、本人身份证件和借款申请书向贷款行申请贷款,贷款人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最高额担保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