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由县级支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发育程度,按照“中心化”服务和规模化经营原则确定具体的经办机构,报二级分行审批后办理业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授权审批制度,采取岗位分离和部门分离相结合的操作方法。最高额贷款或单笔贷款的授权权限及贷款程序由一级分行决定。对授权以内的担保贷款,可由经办机构(金融超市)通过岗位分离操作,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授权以上、以个人信用方式或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须经县级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报二级分行备案;对大额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采取审贷部门分离操作,由二级分行审批,报一级分行备案。最高额度贷款条件由一级分行制定,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对贷款逐笔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核算。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在“7276个人生产经营短期贷款”和“7491个人生产经营中期贷款”会计科目中核算;原“7272”科目只核算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贷款。
授权经营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机构(金融超市),须建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台账,由客户经理(责任人)及时登记,与会计报表、项目电报核对相符,并按月抄列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清单,报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贷款催收。客户经理(贷款清收责任人)与借款人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对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经办行要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筹足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经办行在划款日后10日内不作逾期处理;10日后借款人仍未归还的贷款从第11日起转入逾期。客户经理应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后妥善保管回执,以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借款人拒绝签收或逾期3个月以上不还款的要依法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本息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