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上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上标)-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提前还款、贷款展期与贷款逾期处理
(一)提前还款。借款人经同意可以提前还款。
(二)贷款展期。对1年期以下的贷款,借款人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不能按期还款需要展期的,须在结清全部利息后,在贷款到期前7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经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按《
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如展期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贷款利息应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不得展期。
(三)贷款逾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且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获批准)的欠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分期还款的逾期贷款处理:借款人在划款日后10日内归还不作逾期处理;10日内仍不归还的,从第11日起转入逾期,并从应扣款日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在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计算逾期利息。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考核、监测。经办机构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的登记、催收、考核、监测制度。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在法定期间内处置抵押物。对不良贷款发生较多或清收措施不力的个人,要下岗清收。对不良贷款发生较多或清收措施不力的经办机构,要取消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开办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