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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贷款档案管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档案原则上由支行集中保管,支行应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设施,设置档案管理岗,由具备一定档案管理知识与信贷业务知识的专、兼职人员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要求:
  (一)归档范围。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档案分为借款人资料、担保资料、借款合同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其他应归档资料五大类,凡入库保管的档案在信贷档案中要保留复印件。
  (二)建立抵押物和有关权证保管台账。保险单正本等重要权证入库保管,列入表外科目核算。档案管理人员要与会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防止资料丢失。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保密制度。执行档案移交、查借阅批准制度,履行移交、监交、查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落实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检查、监测责任制。经营机构(金融超市)要落实贷款监测责任人,随时监测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形态变化,并及时向上级行和相关部门报告。支行要设立专门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检查岗,定期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稽核部门定期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专项稽核。
  第三十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责任人制度,经办人员对关系人申请贷款应予以回避。有违规发放贷款行为的,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视其事实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分、支行因检查、监督不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出现下列问题的,取消该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违规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情节严重的;
  (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逾期率超过10%的;
  (三)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损失率超过2%的;
  (四)信贷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证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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