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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行进行长期投资,应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其中,对外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必须报总行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则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一)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未到期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二)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由长期债券面值、长期债券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折价)及相关费用组成。
  第四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利息按照债权的面值及适用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运用直线法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确认的调整项目,应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十七条 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所发生的数额不大的,采用一次摊销办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二)所发生的数额较大的,采用分次摊销办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第四十八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期末以摊余成本计价。摊余成本是指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后(未到期应收利息收回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和相关费用摊销调整)的金额。
  第四十九条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部分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第五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性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计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应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评估确认的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大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小于所放弃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农业银行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五十二条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农业银行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部分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三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农业银行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股权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合同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取得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取得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农业银行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的净损益为基础。
  (一)农业银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农业银行应在计算应享有的净收益份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五条 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农业银行应根据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之时,按经追溯调整后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作为权益法下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调整投资成本。
  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第五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呆账准备金。
  (一)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售或收回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一次性计入损益。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农业银行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已核销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长期投资和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含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出纳机具如点钞机、捆钞机、保险柜、鉴别仪、编押机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经营过程或不直接为经营管理服务的固定资产。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建筑物:包括营业办公用房、非营业用房(职工宿舍、教学用房、库房等)、简易房等。
  (二)机器设备:
  1.机器设备。
  2.动力设备。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营业、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8.其他机器设备。
  (三)交通运输设备:包括专用运钞车及其他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等交通工具。
  (四)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原值减去原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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