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农业银行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包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评估价格或根据其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并考虑其技术性能和新旧程度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九)以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一条 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十三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六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随意变动,发生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和装置等进行的改建、扩建。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六)发现已记账的固定资产有错误。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季(月)计提。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金。
(一)计提折旧的范围。
1.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等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2.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等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8)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折旧计提起止期限。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三)折旧年限和折旧率。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3%的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折旧年限和折旧率见附表。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应遵循效益优先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的配置。财务部门负责审批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建立固定资产分户账、做好账务核算。集中采购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行政部门负责登记建卡和管理实物。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实行分级授权管理。
(二)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的购建,应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需要实施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卡片。
(四)固定资产在系统内调拨,可实行有偿或无偿调拨。跨区域的调拨应当经管辖行批准。无偿调出农业银行的,应当报经总行审批。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
(五)加强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采取措施积极处置闲置固定资产,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结构,减少固定资产占用。
(六)年终决算前,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财务、科技、审计等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如发生盘盈、盘亏、非正常毁损、报废、转移,应及时查明原因,编制固定资产清理盘亏表,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处理。对盘盈尚未入账处理的固定资产,应比照账内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可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不实行预提办法。未出售的住房作为一般固定资产管理,出租或分配给职工住用的,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未出售住房大宗修理有困难的,在报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列入当期成本。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农业银行业务经营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农业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
(五)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过法定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
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入成本。
(一)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4.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确定。
5.土地使用权按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平均摊销。
6.分期支付租金的,计入当期费用,但在长期租赁契约中规定一次支付巨额租金时,支付的租金在契约规定期间内分期摊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时已在当期作为研究开发费列支的,不再列入无形资产核算。该项无形资产在使用时,不得将原已计入费用的支出资本化。
第七十二条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七十三条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现金、信贷资产、证券、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之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资抵债资产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装修、改建、扩建等发生的改良性支出。
第七十四条 其他资产的摊销。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发生当月起至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按季(月)平均摊销。
(二)以融资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租赁费,在租赁期间按季(月)平均摊销,但最少不低于3年。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及其他待摊费用,应自发生当月起在一定期限内按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其中,发生分期摊销的固定资产大宗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年限内按季(月)平均摊销。
第七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农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以法院裁定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扣除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接受价格。
(一)接受价格小于(或等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接受价格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等额冲减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接受价格大于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以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合计数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全额冲减应收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
取得抵债资产时,对于接受价格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确认利息收入,仅作等额销记表外应收利息处理;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在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借款人或担保人,作为负债暂在表外登记。
(二)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是指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垫付的,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的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土地出让金、过户费、保管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于实际垫付时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收回时冲回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