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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三)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所取得的租赁收入等孳息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发生的保管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四)农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先抵减处置费用、尚未收回的实现抵押权(质权)的费用以及在表外登记的负债,冲抵后的余额作为处置净收入。
  处置净收入大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增值,在表外应收利息以内的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超过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处置净收入小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置净收入冲抵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后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抵债资产不得自行使用,确需自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营业收入

  第七十六条 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农业银行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七十七条 利息收入是指发放贷款、办理贴现取得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下列原则确认:
  (一)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逾期90天以内)按国家规定的贷款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利息收入,纳入当期损益。其中结息日未收到的部分纳入表内应收利息核算。
  (二)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以及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的贷款(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转入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三)贴现票据到期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在贴现时即予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四)贷款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均应按借款人应执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复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缓息、减息、停息和免息,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条件、期限办理。对低息和贴息贷款等优惠贷款的利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实行谁批准、谁补贴的办法,农业银行向借款单位全额计算收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借款单位补贴。
  (六)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逾期或应收未收利息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与中央银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及利差补贴收入等。
  (一)中央银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到中央银行和上级行主动计付的金额予以确认。
  (二)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应在规定的计息期内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计息日实际未收到的部分计入表内应收利息。同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款项或其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未能收回的往来款项,其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统一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往来款项应收未收利息,在其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作冲减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处理。
  (三)利差补贴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七十九条 中间业务收入是指经营活动中不构成农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而取得的非利息收入,包括办理本外币结算业务、信用卡业务、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委托业务、咨询业务、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等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第八十条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除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以外其他与业务经营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包括外汇买卖(结售汇)收入、证券买卖收入、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租赁业务收入等。
  经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实行收支轧差核算,净收入转入外汇买卖收入;证券买卖收入指按照各种证券的成本和售价计算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扣除收益期债券应计利息);经营性国债利息收入指售出经营性国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其他经营性证券利息收入指售出时按收益期间计算的应计利息。
  第八十一条 各项营业收入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并按规定及时纳入有关科目和账户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账务处理。对实现的营业收入发生多收或少收时,要核实情况、完备手续,由经办人员提出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从有关账户退还或补收。

第九章 成本费用

  第八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成本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业务管理费和其他营业支出。
  第八十三条 利息支出指农业银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项资金按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以及应付利息不足支付时补提的利息支出。
  (一)各级行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确定各项存款利率。不得违反法规、超越权限、不按规定程序确定利率。
  (二)利息支出应按类别进行核算,以反映不同业务种类的利息成本支出。利息支出分为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三)存款利息支出一律采取预计方式,按季(月)提取。按月提取的,每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按季提取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利息计提日。应付利息按计提日活期存款利率或协议存款利率或存入日各档次定期存款挂牌利率和计提期限,以原币计提。实际支付存款利息时从计提的原币应付利息中列支。各基本核算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当年提取数和年初余额的超支部分,纳入当年损益核算。
  (四)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央行往来利息按实际发生额在成本中直接列支;同业存放(拆入)款项利息支出按季(月)和实际合同利率或协议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利息时从计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系统内存放款项、联行往来款项利息,由上级行主动划收,不进行预提,下级行按上级行划收的实际金额计入成本。
  第八十四条 业务管理费指在办理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临时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公杂费、车船使用费、宣教费、取暖降温费、差旅费、会议费、外事费、邮电费、印刷费、水电费、电子设备租赁费、其他租赁费、钞币运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财产保险费、法律事务费、审计费、研究开发费、手续费、票据交换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其他费用等。
  (一)工资和临时工工资指发放给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的工资性支出,在上级行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列支。所有工资性支出都必须纳入“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工资”科目之外发放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职工工资和临时工工资之和的14%、2%、1.5%计提。
  (三)劳动保险费支出指单位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列支;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并报总行批准后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在缴费工资基数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费用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及总行审批后列支。
  (四)手续费支出指按规定支付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有关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五)广告费是指通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在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而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控制使用。
  (六)业务宣传费是指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营业收入的5‰比例控制使用。
  (七)业务招待费按基本核算单位的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实行累进比例管理,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总行、分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费用支出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和费用专户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集约化管理,将费用核算逐步上移到二级分行,支行及以下营业网点不列支费用。
  除工资及其各项提留外,对大宗办公用品和一次性开支数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一级分行或授权二级分行实行招投标后才能列支,因特殊情况不能招投标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十六条 需要待摊的费用,由各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视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十七条 其他营业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外汇和证券买卖损失、呆账准备金支出。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季(月)分类计提。
  (二)各级行应按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呆账准备是风险资产的减值准备,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低不低于风险资产的1%,最高不高于风险资产的100%。农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由总行统一确定后执行。
  1.风险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购买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系统外拆借款项(拆出)、应收未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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