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农业银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3.农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系统内拆借(拆出)款项不计提呆账准备金。
4.呆账准备金以原币差额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呆账准备金按季(月)提取,年末根据风险资产余额和规定比率进行调整。
第八十八条 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成本中开支的其他各种支出。
第八十九条 成本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界限,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成本性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核算资料应完整准确,逐步推行按部门(产品)等核算,最终实现全面成本核算。
第九十条 成本核算以年、季(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计算期的成本与营业收入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
第十章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
第九十一条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中途转让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其他收益。
第九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财务收支。
第九十三条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转让净收益、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出纳长款收入、罚没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抵债资产变现净收入、收回已核销呆账、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四条 营业外支出包括出纳短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非常损失、院校经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赔偿和违约支出、罚没支出、案件损失、抵债资产支出、职工住房清理支出、已出售职工住房供暖费补贴支出、离退休(退职)和长休人员支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其他支出等。
第九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列支,不得越权审批或列支。
第十一章 税金
第九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依法向国家缴纳各类税金,除所得税外,其他税种一律依法实行属地纳税。农业银行缴纳的税金按核算性质分为四类:
(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在资本性支出中列支的税金:包括进口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过程中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契税等。
(四)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七条 外币业务应缴税金以人民币缴纳。外汇折算汇价按有关税务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营业税按规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按季缴纳。应税营业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贷款业务。税法规定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加息)扣除按规定应冲减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偿转让(销售)境内不动产所有权,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无偿赠予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股票、债券、外汇、其他等转让业务的营业额均为同类业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同一类业务不同品种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
(四)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纳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付、加价等。总行下拨的发行、代兑付国债手续费收入,由总行统一缴纳营业税。
(五)以下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取得的收入。
2.购买和持有国债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九十九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
(一)贷款业务。正常及规定期限内的逾期贷款,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利息超过规定期限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笔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呆滞、呆账贷款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三)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第一百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不包括因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随营业税缴纳。
第一百零一条 拥有产权的房产,应区别自用和出租依法缴纳房产税。地下人防设施、各种危房、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免交房产税。各级行拥有产权的房产(包括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应在收取折旧、土地使用占用费的同时收取其等量的房产税,或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第一百零二条 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依据法定的适用税额按年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一百零三条 占用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土地使用税应以省级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幅度,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享的,由共享各方分别纳税。
(三)各级行举办的各类院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立书、使用、领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凭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财产赠予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其他凭证免交印花税。
第一百零五条 在进口设备及其他货物时,应依法按照完税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及相应的税率分别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改项目进口的电子设备等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各级行转让房地产,应依法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一百零六条 农业银行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中,随相应权属时应按照所转移不动产的价格和法定的税率及时缴纳契税。
第一百零七条 农业银行的境内外所得,应按照法定的税率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实现的利润总额加减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目包括:
1.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项目,包括超过规定标准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呆账准备、利息支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折旧及摊销支出等。
2.不允许列支的支出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贿赂等非法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各种赞助支出、为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3.免税所得项目,包括购买(含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及其他免税所得等。
4.应补税项目,包括应补税的境外所得和投资所得等。
5.税法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二)上述调整项目中,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按照财政、税务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农业银行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被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低于农业银行的所得税税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发生亏损的各级行,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