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条 所得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集中预缴、统一清算”的管理模式,由总行统一缴纳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制度。
(一)各基本核算单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向当地国税部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一级分行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总行报送辖内汇总合并的所得税申报表。
(二)各级行出资举办的企业,包括金融法人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参加汇总纳税,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级行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条 应纳税所得额发生亏损的,由总行用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统一弥补。
第十二章 资产多缺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资产发生多缺直接关系到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应当尽快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产多缺处理的范围。
(一)呆账损失;
(二)出纳长短款、结算赔款等会计差错;
(三)财产多缺;
(四)案件损失;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其他损失或利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资产多缺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呆账损失,应由有关部门按呆账确认标准调查核实,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如遇国务院专案核销,按规定执行。
(二)凡经济、刑事案件的损失,应依据司法部门的终审判决材料处理。对经济案件,应在完成了向责任人的债务追索后,再申报损失处理。
(三)赔偿损失时,有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借款利率计付赔偿金;没有借款的,按其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四)资产多缺时,应据实分别处理,不得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一百一十四条 资产多缺审批和处理程序。
(一)各级行在收到所辖单位资产多缺处理申报材料后,应由财务部门会同风险资产管理、法规等部门按资产损失核销标准及相关法规认真审查,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后,报行长审批。
(二)各级行审批后,需报同级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的,应在报经审查后处理。
(三)凡处理额度在规定处理权限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的,按规定审核认定后,批准处理。超出规定或授权范围的,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后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资产多缺处理权限。
(一)呆账损失,每户或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核销,并报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由一级分行会同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出纳长短款、错账损失和结算事故赔款等会计差错,每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2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三)经济(纠纷)案件,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刑事案件损失,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以上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行审批。
(四)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每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一级分行审批;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农业银行资产损失的,在按上述权限审批的同时,应视其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农业银行的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业务管理费+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利润总额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税后利润由总行按国家规定统一进行分配。总行统一提取盈余公积金后,逐级进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总行按一级分行实现的年度盈亏结果,与资源配置、利润留用或亏损弥补等进行挂钩考核。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行未分配利润集中总行管理。
(一)当年未分配利润包括:
1.税后净利润分配后的余额;
2.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
(二)总行按照财务考核奖惩和利润留用、亏损弥补的有关规定,于次年批复和弥补各一级分行的盈利留用或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监督考评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农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经营计划目标、进行财务分析、评价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级行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向上级行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等。按编报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
(一)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应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分类分项列示。
(二)损益表是反映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应按照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成本和费用、营业外收支、税款等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应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四)其他附表应按国家和总行有关规定要求及实际需要编报。
(五)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外币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计报表应逐级汇总上报。经国家和总行授权批准投资(参股)成立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农业银行股权占50%以上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均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内容。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1.贷款种类和范围。
2.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3.回收债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4.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说明。
(七)合并分离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时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有关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五)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六)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上级行、主管财政部门、财务监管部门等报送财务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后报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在境内外公布财务报告,由总行授权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行和非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全行和本行财务报告。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的种类、时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行应按季(月)召开经营情况分析会,对财务收支情况及影响原因进行全面分析,评价财务成果,预测财务前景,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性问题、经济措施要进行专题分析。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上级行报送。
第一百三十条 经营分析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