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经办行签订付款授权协议,授权经办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8.预算单位需要使用现金时,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经办行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支付业务。
(三)清单
1.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资金的清算,包括总行营业部与人民银行的清算和财政资金在农业银行内部的清算。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的资金清算,由总行营业部通过农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总行营业部与经办行的清算,通过电子汇兑系统采用“直接借记”方式进行。具体手续为:
(1)经办行根据当日实际支付的金额逐笔通过电子汇兑系统向总行营业部划借报(选择“内部划拨”种类,在“备注”栏注明“财政”字样及经办行在信息系统的行号;在“付款单位”栏注明预算单位名称),结平“待收结算款项”科目分户。会计分录:
借: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贷:待收结算款项
(2)总行营业部于营业日15∶00之前根据各经办行上报的数据汇总已办理支付的财政资金金额,开具《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款级预算科目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一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以及《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的金额必须保持一致。
(3)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在营业日15∶00(含)之前收到农业银行开具的《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应在当日的16∶00之前将资金划往农业银行准备金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15∶00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及时划出。
(4)总行营业部当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取回《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第三联,会计分录:
借:准备金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5)总行营业部次日收到各经办行划来的借报,经与经办行上报数据核对无误后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
2.单笔支付金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经办行须要求预算单位单笔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立即上报数据,并电话通知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部立即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单笔清算。
(四)对账
1.经办行每日与总行营业部清算资金前,必须通过信息系统下载当日累计剩余额度,并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核对一致。
2.经办行在每月1日前向基层预算单位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第二联用于对账。
3.总行营业部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提交上月的《对账单》用于对账。
4.总行营业部、经办行按日、旬、月向有关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报送。
(五)注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
1.各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在12月31日营业终了前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并向预算单位提供当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第二联。对财政部下达的次年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按年度重新设立《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
2.总行营业部汇总各经办行上报的有关基层预算单位注销额度的信息,于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和一级预算单位。
四、异常处理
(一)退票、资金退回的处理
1.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中,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收款人开户行退票、资金退回等情况,经办行在收到相关款项后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通知预算单位填制红字《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退票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同时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贷报,并以借方红字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会计分录:
借:××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2.对于使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的,如遇非全额结算或未用退回等情况时,经办行当日通知预算单位填制红字《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将退款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同时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贷报,并以借方红字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会计分录:
(1)非全额结算:
借:汇出汇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来账户(实际结算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多余款)
借:其他应付款——(多余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多余款)
(2)未用退回:
借:汇出汇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电子汇兑往来科目——往账户
3.总行营业部于营业日15∶00之前根据经办行上报的退票信息汇总已办理退回的财政资金金额,开具《代理银行申请退款凭证》,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清单》,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进行反清算。
(二)资金流与信息流不一致的处理
1.当经办行上报的支付信息与上划借报的要素不一致时,总行营业部作划回处理,及时通知经办行查找原因。经办行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上报信息正确,借报要素错误。
经办行接到总行营业部的通知后,按正确的要素重新向总行营业部发送电子汇兑借报。
(2)上划借报正确,上报信息错误。
①经办行接到总行营业部的通知后,登录信息系统,对错误的信息逐笔作全额退票处理,并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然后将正确的支付信息重新录入信息系统上报总行营业部。同时重新向总行营业部发送借报,登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使用及手续费登记簿》扣减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②总行营业部收到退票信息和重新上报的正确支付信息后,应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总行营业部收到经办行上划的电子汇兑借报,但未收到该经办行上报的数据信息,总行营业部作划回处理,并及时通知经办行。
(三)因其他原因需退划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处理手续,比照“退票、资金退回的处理”的退划程序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财政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授权支付的各种凭证和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二)经办行须指定两人办理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严格执行换人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