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鉴于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属新的信用业务品种,总行决定授权上海分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厦门分行、宁波分行以及苏州分行开办这项业务,其他地区开办此项业务需报经总行批准。
五、开办此项业务,需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及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附件:一、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略)
附件一:
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给予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对公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回笼款项自动偿还。
第三条 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透支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得办理外币账户的透支业务。
第五条 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与客户签订透支额度合同——透支额度使用及监管。
第六条 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透支对象、条件和额度核定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