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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客户申请开办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
  (二)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或承诺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占客户银行日均总存款余额的3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已经我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良好;
  (六)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优良客户,或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
  1.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企业;
  2.担保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
  (九)上一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入大于零;
  (十)与我行建立了全面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前景广阔;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由我行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客户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常占用的最低需要量的30%,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短期信用额度的20%。
  第十条 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一年核定1次,但应按季监测客户的经营状况,并据此调整透支额度。
  第十二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每日日终的透支余额汇总转入透支科目,专户管理。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不得超过45天(不含)。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客户办理对公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须向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申请书(附件1-1,略);
  (二)客户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及正常收支结算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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