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贷操作规程要求客户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与调查。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后,对客户提交的资料、客户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收支结算情况以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拟定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方案,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审查与审(报)批。客户部门将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权限的,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初评,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略),明确双方约定的透支账户名称、透支额度、透支有效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需办理最高额担保的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办理最高额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签订《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将透支额度及约定透支账户的账号以《××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附件1-3,略)的形式通知会计部门(柜台,下同)。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透支业务时,需向经营行出具由客户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委托具体经办人员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授权书。
第二十条 经营行会计部门办理透支业务时,应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认真审查凭证要素和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客户部门提供的《××客户透支额度使用通知单》确定的透支额度,允许客户通过透支账户以透支方式支付结算款项。经营行决定暂停或取消透支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将《××客户透支额度停止使用通知单》送达会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发生透支业务后,经营行至少应按月出具对账单与客户核对,并由客户在对账单发出15日内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的,经营行应停止办理透支业务并追索欠款。